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健康发展,根据促进会《章程》,特制定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促进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促进会为非赢利性组织,促进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促进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促进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促进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杜绝关联方交易,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促进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促进会会长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促进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促进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促进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账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 促进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促进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原则上100000元以上的单笔开支,要通告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促进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的支出必须用于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关于本会预算管理,因社团组织性质,不强制编制年度预算,但如开展5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做单个项目的预算,按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