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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6-10-19 0 返回列表

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健康发展,根据促进会《章程》,特制定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促进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促进会为非赢利性组织,促进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促进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促进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促进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杜绝关联方交易,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促进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七条  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促进会会长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促进会收支情况。  

第八条  促进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会计账户必须在本促进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账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条  促进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促进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原则上100000元以上的单笔开支,要通告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秘书长应及时在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促进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本促进会的支出必须用于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关于本会预算管理,因社团组织性质,不强制编制年度预算,但如开展5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做单个项目的预算,按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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