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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2026-10-19 0 返回列表

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促进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促进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促进会会员向促进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促进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本会会费标准:个人会员100元/年,企业会员500元/年,副会长以上单位2000元/年。

第五条 经费用途

1、 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2、 行业调研、咨询费用

3、 (常务)理事会会议费用

4、 培训、考察、讲学费用

5、 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

6、 出版信息费用

7、 财政上缴费用

8、 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促进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

第八条 本促进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合理核定,预算控制,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促进会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本促进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本促进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理事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促进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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