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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会员大会制度
2026-10-19 1 返回列表

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廉洁自律,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个人合法权益;

(四)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 30 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六条 单位会员一般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需要对单位会员代表做出调整的,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单位会员代表调整情况确认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七条 个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的处分或除名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会员出现本会章程中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会确认并形成决议,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

会员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由理事会在收到申诉书后 30 日内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必要时做好相应交接工作。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变更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的决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一般由会长召集。会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会议。经 1/3 以上理事或者 1/5 以上会员特别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员大会。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选举事项的,大会召开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会员大会主持人应现场通报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大会有效性等情况,并得到监事会认同。会员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会员现场出席形式召开会员大会的,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的会员,应规范会议信息化载体上显示的用户名与会员的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使用有关功能。本会秘书处负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会员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涉及选举议程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由会员本人出席。会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会员作为委托人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本会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法定代表人应列席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 15 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地点通知会员。会员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也可由其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长无法主持且未委托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 1 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本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一人(一单位)一票表决。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由至少2名监事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5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建立管理会员名册,明确其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留存修改依据的文件材料,以备会员、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查证核实。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基本信息包括:工作单位、职务、级别、职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更新信息。本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等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本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根据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四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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