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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26-10-19 1 返回列表

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促进会各部室及所属分支机构(如有)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定义与标准: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资产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1. 房屋及构筑物:办公用房、仓库等。

2. 专用设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监测仪器、实验设备等。

3. 通用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

4. 文物和陈列品。

5. 图书、档案。

6.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决策机构:促进会理事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领导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秘书处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调配、维修、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和管理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信息系统。

4、组织资产清查和盘点。

5、对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

第八条  价值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折旧计提、账务处理。

2、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和配置计划。

3、办理资产处置的账务核销手续。

4、监督资产收入的上缴和使用。

5、编制资产统计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九条  使用部门职责:各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保管、使用和维护。

2、设立资产管理员,协助办理资产的登记、盘点、清查等工作。

3、提出本部门的资产购置、处置申请。

4、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条  使用人责任:固定资产使用人对其直接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保管责任,应遵守操作规程,爱护资产。人员离职或调动时,须办理资产交还或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配置原则: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优先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满足资产需求,确实无法调剂的方可考虑购置、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配置标准:促进会应根据国家政策、行业特点及实际需要,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包括数量标准、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配置标准是编制资产预算、实施采购和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无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配置预算:资产配置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提出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汇总,报秘书处或理事会审批后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四条  配置方式与程序

1、调剂: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办公室进行内部调剂。

2、购置:按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3、接受捐赠: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

4、验收登记:新增资产须由办公室、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台账,财务部门及时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领用与移交:资产出库领用需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整变动时,须办理资产交还或移交手续,经资产管理员和办公室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秘书处负责建立资产使用台账,落实使用责任人,组织定期巡查,确保资产标签清晰、物卡相符。

第十七条  维护保养:使用者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资产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经审批后由秘书处或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应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共享共用: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处置范围与方式: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处置原则:处置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处置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处置:

1、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2、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3、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或虽未达到但因技术原因无法安全有效使用、维修不经济的。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5、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及转让处置管理

(一)处置程序

1. 申请: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2. 技术鉴定: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资产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3. 评估:按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处置事项,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备案评估结果。

4. 审批:根据促进会内部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5. 处理:获得批准后,由秘书处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处置。涉及公开交易的,应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

6. 账务处理: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和秘书处及时进行账务核销,调整台账和卡片。

(二)资产报废由责任人提出申请报秘书处,经核定,10000元以下的由会长批准即可走报废流程;10000元以上的经理事会表决意见核准执行,财务进行核销。

(三)固定资产处置,由秘书处统一编制处置方案提交理事会集体决策,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产收入与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资产收入管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取得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上,促进会应严格控制利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进行资产评估,履行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如理事会审议)和报批程序(如需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产清查: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资产清查制度。

1、年度清查:每年末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由秘书处牵头,财务部门配合,使用部门参与。

2、不定期清查:遇重大事项(如机构调整、负责人离任等)或根据工作需要时进行专项清查。 清查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等,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资产报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年度报告制度。财务部门与秘书处协同,定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年度报告,向秘书处、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如需)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管理情况等。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权属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权属管理:依法办理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产权登记,取得相关权属证明,确保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由秘书处或指定部门集中统一保管。资产变动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促进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及内部审计(或监督)机构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逐步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各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浪费的; (二)擅自配置、处置资产的;(三)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资产收入的;(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弄虚作假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一)根据《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二)本会如因发展需要兴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要经理事会集体决议,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与本会宗旨相适应,其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本会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的程序、依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处理。

(四)本会不得通过设立企业或者向会员投资等方式从事与会员业务相同或者近似、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与会员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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