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官方网站!
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
+86-10 82314523
信息公开
制度建设 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2026-10-19 1 返回列表

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为完善本会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循环经济事业发展,现对《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增加以下内容:

第一章 资产收入管理

第一条 本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收入、处置变价收入、使用单位缴纳的补偿费用等)均属本会所有,须全额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条 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签订规范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期限、费用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条 资产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收入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支出按规定用途和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维护、更新、补充或事业发展。

第二章 资产清查管理

第四条 本会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1. 定期清查: 每年年终决算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盘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2. 不定期清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组织专项清查:

   · 发生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政策变动或上级统一部署;

   · 进行重大机构调整或换届;

   · 开展大型活动、项目前后;

   · 资产管理人员调动;

   · 发现资产严重流失、损失或账实不符;

   · 其他必要情况。

第五条 清查工作由秘书处牵头,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清查应编制盘点表,对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的资产查明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清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资产管理改进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年度报告: 每年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会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管理绩效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 重大事项报告: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本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固定资产的重大购置、处置;

   ·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重大资产;

   · 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发现资产重大流失或损失;

   · 涉及资产的重大法律纠纷;

   · 其他可能对资产安全、完整、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四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1.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2.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 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4.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5. 依照国家规定或本会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产评估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评估结果应作为资产交易定价或账务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报告须按规定备案或核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本会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节能环保、循环利用”的原则,制定并执行内部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配置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会职能、业务发展需要、人员编制、资产存量及财务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标准应涵盖以下方面:

1. 数量标准: 根据岗位、部门职能设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上限。

2. 价格标准: 根据市场行情和技术发展,设定各类资产的购置价格上限。

3. 性能标准: 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配置节能、环保、可循环利用的资产产品。

4. 使用年限标准: 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资产实际状况,明确最低使用年限要求。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优先通过内部调剂、修旧利废等方式解决。确需新增购置的,应在配置标准内进行预算申请和审批,严禁超标准、超预算配置。

第十五条 车辆、大型仪器设备等专项资产的配置,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新增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维码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耕海联合中心1号楼202室   邮编:100083 手机:+86-10 82314523   电话:+86-10 82314523 Copyright © 2022 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26687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