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为完善本会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循环经济事业发展,现对《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增加以下内容:
第一章 资产收入管理
第一条 本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收入、处置变价收入、使用单位缴纳的补偿费用等)均属本会所有,须全额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条 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签订规范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期限、费用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条 资产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收入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支出按规定用途和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维护、更新、补充或事业发展。
第二章 资产清查管理
第四条 本会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1. 定期清查: 每年年终决算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盘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
2. 不定期清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组织专项清查:
· 发生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政策变动或上级统一部署;
· 进行重大机构调整或换届;
· 开展大型活动、项目前后;
· 资产管理人员调动;
· 发现资产严重流失、损失或账实不符;
· 其他必要情况。
第五条 清查工作由秘书处牵头,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清查应编制盘点表,对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的资产查明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清查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资产管理改进和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年度报告: 每年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会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管理绩效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 重大事项报告: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向本会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固定资产的重大购置、处置;
·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重大资产;
· 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发现资产重大流失或损失;
· 涉及资产的重大法律纠纷;
· 其他可能对资产安全、完整、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四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1.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2.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 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4.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5. 依照国家规定或本会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产评估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评估结果应作为资产交易定价或账务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报告须按规定备案或核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本会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节能环保、循环利用”的原则,制定并执行内部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配置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会职能、业务发展需要、人员编制、资产存量及财务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标准应涵盖以下方面:
1. 数量标准: 根据岗位、部门职能设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上限。
2. 价格标准: 根据市场行情和技术发展,设定各类资产的购置价格上限。
3. 性能标准: 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配置节能、环保、可循环利用的资产产品。
4. 使用年限标准: 参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资产实际状况,明确最低使用年限要求。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优先通过内部调剂、修旧利废等方式解决。确需新增购置的,应在配置标准内进行预算申请和审批,严禁超标准、超预算配置。
第十五条 车辆、大型仪器设备等专项资产的配置,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新增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