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促进会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事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二条促进会与捐赠方按规定签定捐赠协议,履行交接手续,出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接受境外捐赠时须先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条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设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所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捐赠者。
第四条所受捐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和社团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致谢,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五条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活动,接受捐赠属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
第六条鼓励会员、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对本会进行捐赠,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条本制度由促进会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