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会员管理制度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3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必要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团体或个人简介;
2.必要时,业绩等补充资料。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登入会员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出会员系统。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