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促进会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促进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促进会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做出决策、执行,保证促进会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促进会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能生效。
第三条 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条 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做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五条 本促进会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
第六条 本促进会的重大决策要在理事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规定都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
第八条 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