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重大事项报告与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内部治理,健全重大事项决策、上报、公示全流程管理机制,保障促进会规范运营、透明履职、合规发展,维护会员、合作单位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提升促进会公信力与行业影响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促进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促进会设有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公示载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促进会所有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财务收支、重大人事变动、重大合作项目、重大舆情风险及其他对促进会发展、行业服务、社会形象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涵盖促进会秘书处、各专项工作委员会、合作运营项目及全体履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所有重大事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门监管要求及促进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2. 分级报备原则:按照事项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实行事前报批、事后报备、即时上报分级管理;
3. 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涉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所有重大事项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公示,接受会员及社会监督;
4. 及时高效原则:严格遵守报告、公示时限要求,杜绝迟报、漏报、瞒报、错报;
5. 全程留痕原则:重大事项从发起、决策、上报、公示、归档实行全流程记录,资料完整留存备查。
第四条 载体说明
促进会重大事项唯一官方公示渠道为: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官方网站(www.bjrgreen.com)、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循环经济促进会),所有公示信息统一审核、同步发布,杜绝非官方渠道擅自发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界定与分类
根据事项性质、风险等级、影响范围,将重大事项分为事前报批类、事后报备类、即时上报类三类。
第五条 事前报批类事项(须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1. 促进会章程修订、换届选举、变更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注销、合并、分立等核心治理事项;
2. 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点专项、年度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单笔及累计重大支出)、会费标准调整、专项基金设立与使用;
3. 设立、变更、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工作委员会;
4. 承办、主办国家级、市级大型循环经济峰会、论坛、展会、公益活动、行业大赛等重大公共活动;
5. 开展涉外、跨省市重大交流合作、签约重大政企合作、产学研合作、行业服务项目;
6. 重大人事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负责人、核心岗位人员聘任与解聘)、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修订;
7. 对外重大捐赠、担保、投资、合作经营,以及可能产生权利义务变更的重大合同签署;
8. 涉及行业政策宣贯、标准发布、行业评级、荣誉评选等具有公共影响力的专项工作;
9. 其他经理事会、监事会认定需事前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事后报备类事项(实施完成后限时报备公示)
1. 常规行业调研、小型学术交流、会员走访、普通公益服务活动;
2. 日常小额专项支出、常规办公设备及服务采购;
3.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规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4. 官方网站、公众号常规内容改版、栏目优化、宣传内容更新;
5. 获得行业表彰、荣誉资质、项目立项等正面事项;
6. 其他一般性、低风险、常规性工作事项。
第七条 即时上报类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
1. 发生舆情事件、负面投诉、信访纠纷、行业争议事件;
2. 受到行政机关约谈、核查、处罚、通报批评;
3. 发生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法律诉讼、仲裁案件;
4. 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履职违规、人员违纪等问题;
5. 影响促进会正常运营、损害促进会品牌形象的突发紧急事项;
6.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即时上报的各类紧急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第八条 报告层级
1. 一般重大事项:由秘书处初审,报秘书长审批;
2. 重要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理事会审议审批;
3. 核心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报批或报备;
4. 突发紧急事项:第一时间向秘书长、会长口头报备,后续补齐书面材料。
第九条 报告时限
1. 事前报批事项:常规事项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及方案;大型活动、换届、变更登记等重要事项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预留充足审批周期;
2. 事后报备事项: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归档;
3. 即时上报事项:事件发生或发现后24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特殊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汇报,12小时内补齐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条 报告内容规范
所有重大事项报告需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档),内容统一包含:事项名称、事由依据、具体内容、实施方案、时间地点、参与主体、资金预算、风险评估、预期效果、决策意见、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要素,做到内容详实、数据准确、依据充分。
第十一条 报告流程
1. 事项发起:各岗位、各专项负责人梳理重大事项,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审批表》;
2. 初审核查:秘书处对事项合规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3. 分级审批:按事项层级逐级上报审批,形成审批意见;
4. 对外报备:需向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报备的事项,由秘书处统一对接报送;
5. 归档留存:审批完成、事项办结后,所有资料统一归档,建立重大事项台账。
第四章 重大事项公示管理
第十二条 公示原则
坚持“应公开尽公开、涉密不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外,所有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收支、重要人事、重要荣誉、工作成果等事项,均需通过官方渠道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渠道
1. 主要渠道:促进会官方网站(公示专栏长期留存)、官方微信公众号(推文发布);
2. 辅助渠道:会员内部工作群、理事会工作群定向同步,保障全体会员知情权;
3. 公示要求:双平台公示内容保持一致,同步发布、同步更新、同步留存。
第十四条 公示内容范围
1. 促进会章程、管理制度、组织架构、负责人信息;
2. 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情况;
3. 换届选举、机构变更、人事任免、制度修订结果;
4. 重大活动方案、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成果总结;
5. 重大合作项目、政企服务、行业公益项目落地情况;
6. 会费收支、大额资金使用、捐赠接收及使用情况;
7. 获得的荣誉表彰、资质认定、政策支持事项;
8. 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理事会决议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公示时限
1. 常规公示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决议结果、活动总结、年度报告等固定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长期公开事项:章程、组织架构、联系方式、制度文件等,长期在官网专栏公示,变更后即时更新;
4. 突发事项处置结果:处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
1. 公示期间,会员、社会公众可通过促进会公示的联系电话、邮箱提出异议、咨询及建议;
2. 秘书处专人负责登记公示反馈信息,及时核查核实,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 对存在争议的公示事项,提交理事会、监事会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调整、补充或撤销公示内容,并重新公示。
第五章 职责分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岗位职责
1. 会长、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最终决策、审批,监督制度落地执行;
2. 监事会:监督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公示全流程,核查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违规公示问题,受理会员异议投诉;
3. 秘书处:为本制度执行主体,负责事项收集、审核、上报、公示、台账更新、资料归档、舆情监测、异议答复等日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双平台公示运营与内容审核;
4. 各专项负责人:负责本领域重大事项及时发起、如实上报,配合公示及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 台账与档案管理
秘书处建立重大事项动态管理台账,对所有报告、公示事项逐一登记,记录事项内容、审批结果、公示时间、反馈情况、办结状态。所有书面材料、电子档案、公示截图长期归档留存,接受主管部门、监事会及会员核查。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与公示责任制,出现以下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内部追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追责并上报主管部门:
1. 应报未报、迟报、漏报、瞒报、错报重大事项的;
2. 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重大事项、擅自发布非官方信息的;
3. 未按规定时限、渠道、内容完成公示的;
4. 公示内容虚假、隐瞒重要信息,误导会员及社会公众的;
5. 拒不配合核查、异议处置,造成不良舆情、品牌损失或合规风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适用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促进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可根据政策更新、运营发展实际,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更新,修订后及时公示。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公示之日起正式施行。